华商网讯(记者 王欢 钟梦哲)“人死到你们这,可怜的跟啥一样,就不管了,这么冷血的吗?”市民孙女士向《群众呼声》反映,自己的母亲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送医后死亡。事情已经过去一个多月,就赔偿事宜,家属多次与母亲生前所就职的物业公司交涉却难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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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母亲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孙女士的母亲生前就职于陕西爱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元丰怡家小区的保洁工作。5月16日,孙女士接到了物业公司打来的电话说自己的母亲晕倒了,让她尽快赶往医院。“我当时就慌了,赶紧到唐城医院,医生说蛛网膜下腔出血,比较严重。建议赶快转院,又把我妈转到了西京医院(空军军医第一大学附属医院)。转过去以后第二天人就被宣布脑死亡,一直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到20号,人走了。”
根据孙女士提供的就诊记录,5月16日20时,其母被送往空军第一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入院初步诊断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侧脑室及三、四脑室积血。在5月20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上,直接死亡原因为脑室出血铸型。
孙女士说,事发后有知情人告诉她,母亲是因为在清理楼道杂物时与业主发生争执才晕倒的。“我妈负责的是小区外围的打扫,当时已经干完了,但是领导又叫她去清理楼道。有个业主家门口堆的杂物太多,因为打扫的事,我妈跟他起了争执,后面就晕倒了。”
母亲意外身亡后,孙女士曾多次找到陕西爱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公司承担母亲入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并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37962元。但物业公司仅在孙女士母亲入院抢救期间,由一名李姓经理,拿给了孙女士4.5万元。“而且给的时候他让我打个收条,以个人名义,说要从财务走账,公司名义不行。我说你来肯定是代表你们公司来的,你个人为啥给我钱,个人我肯定也不能收。后面我就打了收条,但写的是收他们公司的钱。”孙女士觉得,物业公司的这种态度就是不想负责。
公司:承认劳务关系 因与第三人争吵突发疾病 公司只能承担部分
6月28日下午,记者跟随孙女士一起见到了陕西爱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姓负责人。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与孙女士之间属于劳务合同,不存在工伤赔偿。“她(孙女士母亲)确实是我们这的员工,这个我不否认,但我们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且她是跟业主吵架才导致的脑溢血死亡,要赔偿也应该先找这个业主,这都是有赔偿比例的,不能我们全部承担”并向记者表示,如果法院审理过后,公司愿意承担法院所判的赔偿金额,但就目前来说,公司不愿意跟孙女士及其家属进行协商。“前段时间,她们(孙女士及其家属)在公司门口放哀乐、拉横幅,这根本就没办法商量,咋商量嘛。”
孙女士认为,这只是物业公司推脱的借口。她说,母亲去世后,辖区街道办曾将他们的情况反映给了太华路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找过他们好几次,但都没能和物业公司达成协商。“物业公司根本就没有人跟我们谈过,就给我们发了个函,说这些赔偿费用不能他们承担,叫我们自行解决,这就是不想管。”
据记者了解,事发后辖区街道办和太华路司法所曾多次牵头两方,希望双方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但由于双方诉求差异过大,协调失败。最后只能建议双方进一步诉诸法律。
而关于与母亲产生争吵的业主,孙女士介绍,事发后他们曾去辖区派出所报案,警察说不属于刑事案件,出具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孙女士和家人至今也还没有与该业主见过面。6月28日下午,记者陪同孙女士一起前往与其母产生争执的业主家,在记者表明身份后,该业主情绪激动,拒绝采访。
经过记者对太华路派出所咨询了解到:确实有元丰怡家小区业主与物业起纠纷的警情,派出所也受理了该报案。但由于双方没有肢体接触,目前暂未认定为刑事案件,所以没有立案。
孙女士表示,下一步会继续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后续可能会走法律程序。
律师:物业、涉事业主均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孙女士母亲为陕西爱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人员,在履行工作中与业主吵架后,突发疾病死亡。
面对这场悲剧,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律师认为:其一,孙女士母亲病发后,物业公司虽履行了及时救治和告知家属的义务,但是物业公司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当对提供劳务一方的健康状况尽必要的注意、审查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在孙女士母亲入职时没有组织其进行体检或者对其身体现状进行询问,那么物业公司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现孙女士母亲在履职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物业公司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二,小区楼道属于公共消防通道,个人不得占用。本案业主在家门口堆放杂物的行为不当,如果业主与孙女士母亲发生口角,是孙女士母亲发病的诱因,最终产生了猝死的损害后果,该业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至于孙女士母亲自身的责任,其在工作中与业主产生争执,存在一定的过错,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未管理好自身情绪导致突发疾病晕倒猝死,也应当对自身死亡承担部分责任。
朱律师提醒,楼道等公共区域是业主共有的,如果每一户都占用一点,不仅仅影响美观,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业主在楼道堆放杂物,不听物业管理,我行我素,可以通过与业主讲道理或者起诉等法律途径解决,避免发生冲突。